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单身男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收养

单身男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收养
  
  一、单身男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收养
  
  法律上对收养作了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该限制。
  
  所以,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进行收养的。另外,还要提醒大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养登记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⑴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告期为60日,弃婴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期未认领的,始可依法办理登记。
  
  ⑵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中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对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来说,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办理的。协议和公证只是约定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不能代替收养登记的。
  
  ⑶收养关系经登记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很多人认为只要夫妻才能收养孩子,但其实我国《民法典》中并未在这方面有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就算是单身的人,只要符合了规定的条件,那么也是可以收养孩子的。当然如果是已婚之人收养孩子的话,那此时要求必须要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若是配偶不同意收养的话,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标续展期过了六个月后还能办理吗?
      商标续展期过了六个月后还能办理吗?过了六个月后不能办理续展,但可以重新注册,商标续展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


·商标续展补正费用是多少?
      商标续展补正费用是多少?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如果是委......


·撞伤人交强险应该怎么样调解
      交强险赔偿是有限额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交强险理赔有规定的理赔范围,主要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


·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作用是什么?
      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作用是什么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作用是什么虽然“存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但存款准备金也是财富,是财富就可考虑其科学运营......


·破产和解的程序及和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


·一、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怎么定损?
      一、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怎么定损?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由保险公司完成,车辆定损需提供的材料:全责方需提供保险单、驾驶证、行车证等。所有车辆事故案件定损......


·不动产有留置权吗?有哪些情况
      不动产有留置权吗?有哪些情况一、不动产有留置权吗?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留置权......


·法院调解书有效期是多少?
      法院调解书有效期是多少?一、法院调解书有效期是多少?民事调解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除被撤销外,将永久有效。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加班费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


·离婚后婴儿的抚养费一般是多少离婚后婴儿的抚养费一
      离婚后婴儿的抚养费一般是多少离婚后婴儿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


·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适用人员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在法院审理案件中也适用于这一项制度。那么你知道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有什么规定吗?本文从回避制度适用人员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