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征收后闲置了怎么办?

土地征收后闲置了怎么办?土地征收后闲置了的,应当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并进行耕种或者开发利用,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开发商闲置土地,出现相关情况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二、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国家征收土地的目的在于进行土地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对于在土地征收后闲置了的,应当退回原土地使用者进行合法的开发利用,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业企业水泵噪声卫生标准有什么?
      工业企业水泵噪声卫生标准有什么?工业企业是产生噪音的主要场所之一,其中水泵机房由于工作强度高,发出的噪音往往比较大。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降......


·什么叫寻衅滋事罪
      什么叫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私募有很多种形式,非法集资的手段也有多种。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两者除了合法性外还有着好几种区别,私募是针对特定的投资者,而非法集资是面......


·肇事逃逸怎样算构成犯罪?
      肇事逃逸怎样算构成犯罪?肇事逃逸的犯罪认定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


·一、店面房东违约赔偿金可以押一半吗?
      一、店面房东违约赔偿金可以押一半吗?不可以押一半,违约金是违约后的违约赔偿,如果承租人同意只支付一半的话则是可以认定的。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


·五险一金个人与公司比例分别是多少
      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基本的福利保障,它是国家强制缴纳的,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缴纳。那缴纳五险一金个人与公司比例分别是......


·犯罪终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终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


·一、不赡养老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不赡养老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一、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则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一、没有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一、没有劳动合同能随时辞职吗?可以,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技术服务贸易合同怎么写?范文是怎样的?
      技术服务贸易合同怎么写?范文是怎样的?技术服务贸易合同受让方(甲方)_______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地址:________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