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户主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关系?

户主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关系?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其他成员可以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二、土地使用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是以户主的名言进行的,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上,一般是需要根据户主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认定的,但其它家庭成员显然也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合法的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就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何种行政纠纷可纳入行政复......


·员工主动离职赔偿金怎么计算
      员工主动离职赔偿金怎么计算?员工主动离职是没有赔偿金的,辞职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


·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
      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集体土地的征收流程和城镇土地的征收流程在某些细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属于国家,而属于全体村民......


·股权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股权质押贷款如何办理?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公司经营律师不少公司或企业在出现资金缺乏时,会采取......


·容留他人吸毒没抓现行定罪吗?
      容留他人吸毒没抓现行定罪吗?容留他人吸毒没抓现行,但只要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仍然有权依法立案处理。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试用期内辞退提前几天?
      试用期内辞退提前几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


·商标驳回复审分析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商标驳回复审分析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3.企业简介4.企......


·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定义是什么?
      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定义是什么?经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定义是什么?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


·开发商迟延交房可以怎么处理(一)要求开发商承担违
      开发商迟延交房可以怎么处理(一)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个人与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注意的地方
      房屋租赁合同是现在租赁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合同,但是在租赁过程中您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有详细的了解过吗?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注意事项知道多少了?......


·未与第三者打结婚证能定重婚吗?
      未与第三者打结婚证能定重婚吗?未与第三者打结婚证能定重,因为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重婚罪并没有要求一定和对方领了结婚证,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