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由离婚夫妻协商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处理。而在因为一方过错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其实可以适当的少分一些给过错方。当然,对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也是需要适当的给予照顾,可以多分一些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伤鉴定10级后多久得赔偿多少钱
      您应该都知道,劳动者受工伤以后会进行工伤鉴定,然后获得赔偿,但是有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拿到赔偿金,以及自己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那么,工......


·承诺的撤销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世界上是存在着承诺和要约的。当然在法律规定上这两种要想生效的话,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可能有的人发出承诺之后后悔了想要撤......


·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如何处理?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你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一个确定,根据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最新物业收费标准是多少?
      最新物业收费标准是多少?(一)、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而签订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的劳动合同都是有年限规定的。如果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代购毒品贩毒是否构成犯罪?
      一、代购毒品贩毒是否构成犯罪?(一)被代购的人是吸毒的情况1、帮忙代购,但没收钱如果你帮忙的人是本来就吸毒的,他托你帮忙买一点毒品。行为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是怎么规定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董事长,虽然公司的董事长从表面上来看属于公司的最高管理者,但其实多......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规定,注册资本的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的规定,注册资本的相关问题?一、注册资本管理型公司:(一)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


·眼睛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视觉开发工作者来说,眼睛是工作所需。但如果用眼不当,很容易造成眼部实际工伤,不仅不利于事业发展,更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那么,眼睛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