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移送管辖查封是否继续有效

移送管辖查封是否继续有效?无效,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此案件无管辖权,那么在移送管辖的同时应解除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活动和执行需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依据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二、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由此可见,如果移送管辖的时候对财产的查封还没有解除,被查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请求。但是在案件交接的过程中,法院解除了查封的财产之后也不要有其他妄动,试图利用这个空隙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的行为会让自己更被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不在案发地可以立案吗?
      不在案发地可以立案吗?不在案发地可以报警,但是公安机关不一定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也是必经的程序,按照程序法制原则进行。《公安机关办理......


·一、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1、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男方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男方一人。2、双方结......


·孕妇可以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吗
      一、孕妇可以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吗?孕妇可以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罪犯正在怀孕的就必须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工伤认定以后有啥赔偿?
      工伤赔偿是劳动法中最具实践性的问题之一,工伤发生后予以工伤赔偿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再是进行工伤鉴定,最......


·工作没有签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没有签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一、工作没有签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商业土地使用是多少年?
      商业土地使用是多少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预约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


·工伤认定书最快多久能下来
      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有两个时间是需要注意的,一个就是当事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间,要是超过了规定时间,那认定机构就不会受理申请了。另一个......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有哪些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有哪些规定?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包括很多分部工程,如土方工程、绿化工程、主体建筑工程和地面工程等。每个分部工程应用的工序和工种......


·结婚一方生理有缺陷可以离婚吗?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法》中,并没有禁止生理有缺陷的人结婚之条款,然而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夫妻间的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