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对账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一、对账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对账函能中断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以上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虽然对帐函在文字内容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内容,甚至还会注明“本对帐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该行为是否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债权人提出要求情形呢?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二、法律规定
  
  
  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能过分苛刻,否则将助长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良风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债权人讨债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如过分要求,不仅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且会变相助长债务人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不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企业之间在交易的时候并不是绝对的钱款和货物会在同时结算清楚的,基本上会出现货物已经送到却有钱款还处于欠账的状态,但是欠债的企业在诉讼时效快到期之前就给对方发去了对账函,这也就证明该企业存在还款的意识而自然应当中断时效。
  
  
  对账函在企业交易行为当中是经常可以看到的。对于欠债的企业来说,诉讼时效快到的时候,就需要给对方发去一个对账函,也就是表明自己在积极地行使自己债权,所以也可以视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随着居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许多老百姓都住上了新房子、搬进了新小区、享受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在具体实际中,有些......


·遗嘱公证房地产登记在哪里进行?
      遗嘱公证房地产登记在哪里进行?遗嘱公证中房地产登记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到具体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应当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为主,在遗嘱......


·农村低保户住院能报销多少
      低保户住院报销比例:低保、低收入群体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先依照各自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报销,余下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即再报销60%。这部......


·二手房买卖税费怎么算?需要注意些什么?
      二手房在买卖时不仅需要到当地的房产局进行登记还需要缴纳二手房买卖税费,因为如果缴纳了税费那么这个交易才算是合法的,但是二手房买卖税费怎么算呢......


·上海劳动仲裁的文书要怎么送达
      上海劳动仲裁的文书要怎么送达在劳动仲裁委对案件作出了仲裁之后,那么就是涉及到送达仲裁文书的问题了。那要是在上海申请进行劳动仲裁的话,此时上海......


·黄赌毒一直都是社会上的毒瘤
      黄赌毒一直都是社会上的毒瘤,尤其是国家经济得到了大的发展,人们对于赌博的欲望也在增加。但很多人,却因此失去了家庭,甚至自己的生命。近年来,网......


·走私罪应该如何判刑
      走私罪的判刑标准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邢台市征地补偿条例有什么?
      邢台市征地补偿条例有什么?征地补偿是现在的一大热点,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关于不同的地区具体的征地补偿会有所不同,但是差异不会......


·逃税与漏税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逃税与漏税的根本区别是什么?是否故意不交税是逃税与漏税的根本区别,它们的具体区别如下:1、主观方面不同逃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逃税行......


·立功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一审宣判后至二审结案以前,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线索的,审判机关往往针对检举、揭发的内容直接向有关公安机关索......


·法律规定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规定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国家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特性,这也导致了这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