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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都是侵权行为吗?

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都是侵权行为吗?
  
  一、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都是侵权行为吗?
  
  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都是侵权行为,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事前防卫和假想防卫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塬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
  
  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
  
  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
  
  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卫有起因条件只是失去时间条件而已。
  
  假想防卫则是失去了起因条件,没有起因条件就更不谈时间条件了。
  
  正当防卫应该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后才有正在进行,才有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存在,才有确定防卫对象,才有就防卫对象进行防卫,最后才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所以正当防卫的条件顺序应当是,
  
  1起因条件,
  
  2时间条件,
  
  3主观条件,
  
  4对象条件,
  
  5限度条件。
  
  对于存在起因条件,不存在时间条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定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一般应定为故意犯罪。
  
  对不存在起因条件防卫,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就其对事实认识是否存在过失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定为过失犯罪,假想防卫过当,意外事件。
  
  对正当防卫中不具备主观条件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中明显失去限度条件造成重大损害的定为防卫过当。
  
  事前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的,不存在故意的应当定为过失犯罪,存在故意的定为故意犯罪,又无过失也无故意更无不当之处应定为意外事件。
  
  民事主体在发现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但若是他人有侵害的趋势,但是却并没有落实,或者是没有任何犯罪预备的行为,此时民事主体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方式防止其犯罪,此时就会被认定为是假想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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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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