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哪些条件来作为标准?
25.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判断犯罪既遂应以犯罪哪些条件来作为标准?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根据刑法对各类犯罪既遂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各类既遂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刑法做了具体规定,这正符合构成要件说的要求既犯罪行为构成一定要件就为既遂。(一)结果犯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这类犯罪较多,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最高的法定结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结果出现才为既遂。现实生活中任何的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不过对此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或者是其他意义的结果,这需要具体分析。犯罪既遂的认定一般都是建立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基础条件下,再来进行价值评判的。如果已经发生的结果事实反映出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那么,这个结果就是标志犯罪既遂的特定的犯罪结果。在某种犯罪发生之前,我们当然可以对此种特定结果加以设定和预测的。因为既遂犯罪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形态,立法者在为既遂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就应该考虑到刑罚的限度与此相适应。而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当然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自身的特点以及它所侵害的对象具有的某种特征。结果犯中结果的出现就是这类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所以结果就是此类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这符合构成要件说,当然也符合结果说,但结果说由于其局限性,不能被发扬广大。而构成要件说由于其普遍性,才能贯彻其他领域,成为通说。(二)危险犯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可观状态的具备为标志,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属于既遂。典型的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罪等。很多学者认为危险犯不宜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王立忠,姚忠玖在某文章⑴中指出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危险犯既遂标准的最大问题在于,把既遂的时间点过于提前。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行为而言,根据刑法通说,只要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构成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样的结论并不合适。例如,甲将一块巨石搬运到铁轨上,意图使火车发生倾覆但在火车到来之前突然悔悟,立即将石头搬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如果认为只要发生危险状态就是既遂,那么,甲的行为便成立犯罪既遂。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也不利于保护法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刑法中的危险状态也应以一定的条件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只看危险状态是否存在,这样就会曲解立法者的本意。拿放火罪来打个比方,放火罪的危险判断应该以“独立燃烧说”作为判断标准,即以燃烧的对象物是否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为准。例如某甲在某仓库玩火,将货物点燃,然后逃之天天,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状态就出现了,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某甲点燃货物后即时熄灭,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较小,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状态就不复存在,就不构成犯罪既遂。所以危险犯应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三)行为犯行为犯是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这类犯罪的既遂的出现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也不要求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即危险状态的出现,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当然,这些行为又不是一招手即告完成,而是要求有一个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典型的如强奸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和偷越国境罪等。行为犯的既遂标准是存在某种“行为”,而这个行为却不是特定的。就拿诬告陷害罪为例。表面看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即为既遂状态,既遂同危害结果无关,不管被诬陷人是否被打入冤狱,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如果对该犯罪进行细致分析,便会发现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此诬告陷害行为必然产生的社会危害并不在于被诬陷人被打入冤狱,而在于对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妨害——诬告行为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司法机关的忙于应对;而一旦被诬陷人落入冤狱,其直接责任人显系司法机关而非诬告人。所以诬告陷害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仅为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不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既遂也是必须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认定的,任何案件都有它的构成方式,而在判断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本身情况来进行处理,所以,我国也是专门出了相关的规定,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根据条款来进行办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
More>>
·工商局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工商局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一、临时工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法性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
·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谁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向出租
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向出租车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另一种是向肇事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选择,你只能两者......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
·检察院存疑不起诉赔偿怎么认定?
一、检察院存疑不起诉赔偿怎么认定?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对于经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的,应视为对案件作出的无罪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应予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如何缴纳?
生活当中,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他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上就是反映了这个公司的规模大小,因为公司注册资本越高,那么相应的单位就更加愿意和他合作,毕竟......
·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犯罪未遂和犯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还没做到犯罪的目标而在中途的时候就已经停止了......
·犯罪中止够不够成犯罪?
犯罪中止够不够成犯罪?犯罪中止够成犯罪,同时也会被判刑,但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但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也是有可能不判刑的。刑法是......
·南京市经济发达,但是也存在不少住房困难群体;为此,政府出台了
南京市经济发达,但是也存在不少住房困难群体;为此,政府出台了相关的公租房政策。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南京公租房的具体规定不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