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移送管辖未通知被告是合法的吗?

移送管辖未通知被告是合法的吗?移送管辖未通知被告是不合法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移送管辖的例外(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对于经过审核,确定满足案件移送条件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是需要按照流程,将该民事纠纷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都一并移交给同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并且任何案件在移送之前,都必须要先告知案件的当事人,一旦案件已经移交,那么就不能再提出撤诉的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应履行的义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


·澳门地区注册资本是多少钱?
      澳门地区注册资本是多少钱?1、注册资金为2.5万澳门币,根据相应的计费标准,政府费用就要支付700左右的澳门币。2、注册资金为10万澳门币,政府费用为1......


·商品房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交付给业主
      商品房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交付给业主(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中,均要求工程竣工......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参考法条:《刑事诉......


·签合同就要交印花税吗税率是多少
      不一定。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运输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一、离婚分割财产案件可以风险代理么?
      一、离婚分割财产案件可以风险代理么?离婚案件不可以使用风险代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


·员工签订合同可否与分公司签?
      员工签订合同可否与分公司签?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并且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什么情况下遗嘱部分无效?
      众所周知,死者生前所立下的遗嘱是有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而这里的无效又具体分为了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那么实践中能够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都有哪......


·检察院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检察院国家赔偿的程序具体如下:1、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投诉?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怎么投诉?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


·南通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
      南通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