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院可以拍卖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院可以拍卖夫妻共有财产吗按实际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按法律规定将房产拍卖来偿还债务。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债务,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离婚时分割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然后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在此期间,一方为达到多占财产的目的,有可能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用隐藏、隐瞒等手段,以逃避分割。如在离婚期间另一方发现对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可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割,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也许在离婚后才会发现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另一方依照有关规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隐瞒的财产。而且,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判决可以少分或不分。很多人认为,在一方欠债的情况下,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要是一方的欠债只是个人债务的话,这个时候再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合理了。但其实,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也是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是能够拍卖夫妻共同财产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涉外结婚补领的程序
      随着我们国家的对外开放,涉外婚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那如果涉外婚姻结婚证丢了,需要补领应该怎么办呢?涉外结婚补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网站为......


·返还彩礼有没有比例要求彩礼返还都有比例
      返还彩礼有没有比例要求彩礼返还都有比例,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百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吗?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吗?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吗?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


·出现伤残的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怎么报销的
      出现伤残的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怎么报销的出现伤残的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收入证明或税收证明由保险公司报销的。在交通事故处理赔偿问题时,......


·核电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核电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有哪些?国家相关单位对于诸如核电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的质量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一般来说,政府会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


·遇到家庭暴力你该如何保护自己
          1、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戒;        2、你可......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


·一、民诉解释执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一、民诉解释执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一样吗?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一样吗?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是不一样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


·五证不全的房子可以购买吗
      在现实的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在房屋五证还未齐全时,就开始向外出售商品房,而作为购房者,可能是考虑到五证不全的房子其价格必然比较优惠的因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