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盗窃罪的犯罪预备多次盗窃属于吗?

一、盗窃罪的犯罪预备多次盗窃属于吗?
  
  犯罪预备不属于多次盗窃。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一般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多次盗窃,一般是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二、多次盗窃数额怎么确定?
  
  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因为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但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认定的一个因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即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多次盗窃”标准与数额较大同属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两者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差别。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多次盗窃”是否成立盗窃罪,而只是“多次盗窃”的酌定量刑标准。
  
  3、正确认定“次”。
  
  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在连续时间内对同一停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者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窃窃”,理论和实践中向来存有争议。有论者认为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了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只能认定为一罪。
  
  这种观点只注重了时间的连续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犯罪对象及所在空间的独立性。在一个公共的停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拥有所有权,财物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控制权仅仅局限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停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停车位以外的空间。所以,在公共场所盗窃自行车的,只要发生了一定位移就属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公共场所而认为是未遂。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绝对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者丙家。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罪一般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对于认定为多次盗窃都是有法律条款的,但对于犯罪预备是不属于在多次盗窃的条款里面,所以,盗窃罪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立案需要多久
      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立案需要多久一、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立案需要多久?检察院立案时间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立案侦查严格来说没有时限,一般所说的侦查时......


·为诈骗提供技术支持怎么判
      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当事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要依据犯罪情节和在诈骗罪中的作用量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二次醉酒驾驶怎么处罚
      二次醉酒驾驶的处罚: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轻则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重处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7个......


·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
      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1、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


·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哪些种类
      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哪些种类一、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哪些种类1、共同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和神经病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样办理?
      和神经病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样办理?  一、和神经病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样办理  还是应该平均分割,特殊情况在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均属于一方......


·工程质量惩罚条例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惩罚条例是怎样的?一、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2.工程质量......


·无偿赠与合同范本是什么?
      无偿赠与合同范本是什么无偿赠与合同范本一甲方:乙方: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


·英国专利类别包括哪些?
      一、英国专利类别包括哪些?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


·行政强制执行要求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要求具备哪些条件一、行政强制执行要求具备哪些条件?(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买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吗?
      买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吗?一、什么是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