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是一定会要求原告提交能够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证据的,能够证明侵害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证据如下: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二、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等。
  
  
  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任何人在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后,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法院若是受理了此类名誉权的纠纷案件,是一定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若是在名誉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原告撤诉,此时法院也是许可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受害人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家属可以主张吗
      受害人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家属可以主张吗一、受害人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家属可以主张吗?受害人死亡后家属是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因人身损害死亡......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


·海外并购政策有哪些,有哪些风险?
      海外并购政策有哪些,有哪些风险?一、海外并购政策有哪些?我们国家现在目前海外收购的法规是非常的单薄,主要是一些办法和暂行规定,第一个法规是......


·专利预警分析报告是什么?
      专利预警分析报告是什么?专利预警,是通过人工模式、自动化模式采集、检测和分析专利申请、授权、纠纷信息以及相关科技、贸易、投资、法规和政策......


·小汽车超员怎么处罚,机动车扣分规定是怎么样的
      超员,在道路上是非常容易看见的,原因无外就是为了多赚点钱,有的是亲朋好友多了,就想一次性拉完所有人。我国对于小汽车超员是有处罚的,那么小汽车......


·对方欠钱有借条不还怎么办
      对方欠钱有借条不还怎么办?1、协商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2、申请调解可向所......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一、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


·什么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私募基金属于证券发行的一种方式,但由于此时的股票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因此被称为私募。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到底什么叫私募基金呢?而私募......


·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的内容有哪些
      《刑法》中的内容往往是对刑事犯罪的量刑做出了规定,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条文不同。那么具体说到寻衅滋事罪,您知道其刑法条文的内容是怎样的吗?请跟......


·收养被拐卖儿童判刑多长时间?
      收养被拐卖儿童判刑多长时间?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哪些区别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哪些区别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