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职务发明的专利所有权归谁

职务发明的专利所有权归谁1、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职务发明的类型有哪些?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三、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标准。职务发明往往是职工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过程中作出的,因而这样的一般就认定为单位所有。另外,就是职工在退休、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要是只是少量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同时该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较大影响,那么就不能认定属于职务发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要拿什么资料
      做工伤认定的时候,可能稍微了解的公民都知道,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比较繁琐的。在把所有的材料提交完毕以后,社保局就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


·强迫交易罪追诉标准有哪些
      在进行商品交易时很多人会遇到强买强卖的现象,以威逼利诱的方式使双方交易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罪,国家对于这类罪行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强迫交易罪追诉......


·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有什么区别
      不可以并罚。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两罪之间虽然独立,但是在实践当中,拐骗儿童往往是拐卖儿童的一种手段,两者侵犯的法益虽然不同,但是可能行为人仅......


·离婚时小孩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很多夫妻在孩子尚小的时候就选择了离婚,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也不能免除对小孩的抚养责任。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那通......


·未成年犯罪保护法规定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实际上现在已经有部分群体在呼吁国家可以考虑取消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不断的给未成年人灌输的这种思想,会让他们觉得司法制度好像对未成年人只有包容......


·什么是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
      对比不仅是一种极好的学习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可以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的方式,对于司法机关的职员,或者是其他类型的法律工作者来说,可以通过此种......


·借条欠条诉讼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
      借条欠条诉讼时效新规定是怎样的?(一)借条的诉讼时效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


·一、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


·劳动仲裁律师费需要多少
      劳动仲裁律师费需要多少劳动仲裁案子的律师费是有规可循的。除了得看劳动仲裁的请求,例如工伤赔偿和劳动纠纷的经济补偿,那么收费就是不一样的。还要......


·帮助伪造证据罪刑期的判定
      法律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角色,它保护着我们的安全,保卫着社会的和平,不论是谁,只要触碰了法律都难逃其咎,法网恢恢一定会被法律制裁。例如......


·交通肇事顶包后构成逃逸吗?
      交通肇事顶包后构成逃逸吗?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