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什么?

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什么?我国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规定是由单位享有专利权。《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二、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跟个人的发明创造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是当时人利用工作的一些环境或者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一种创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这种专利的归属为单位。这种规定方法也符合公平正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修建的商品房进行销售,而
      开发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自己修建的商品房进行销售,而此时为了尽快的销售商品房,往往会采取售楼广告的形式进行。但作为购房者很多其实对售......


·买房的时候,最重要的费用也就是房屋的对价,此时支付给卖方房款
      买房的时候,最重要的费用也就是房屋的对价,此时支付给卖方房款之后,卖方才会积极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样购房者才可以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


·醉驾交多少罚款多少钱?
      醉驾交多少罚款多少钱?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


·公共场所家暴离婚赔偿可以主张吗
      公共场所家暴离婚赔偿可以主张吗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最高人......


·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不同
      有期徒刑和拘役同属于我国刑事处罚中的主刑,一般法官在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作出新相应的处罚,在这方面可以说......


·一、3年劳动合同公司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3年劳动合同公司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


·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建造房屋属于抢建吗?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建造房屋属于抢建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


·交通肇事会被拘留多久?
      交通肇事会被拘留多久?一、交通肇事会被拘留多久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


·名誉权侵权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名誉权侵权被起诉会有什么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公民销赃罪如何辩护无罪?
      公民销赃罪如何辩护无罪?公民销赃罪的无罪辩护的要点有:一是从公民对消脏行为并不知情上进行辩护;二是对公民是受控参与消脏行为上进行辩护。无罪辩护......


·离婚期间男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离婚期间男方转移财产怎么办?离婚期间男方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就是利用法院的力量使男方不能够进行财产方面的转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