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遗嘱公证处要求全到场吗?

一、遗嘱公证处要求全到场吗?
  
  
  遗嘱公证处并不要求可以继承遗嘱的主体全到场,遗嘱人也可以不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没有遗嘱执行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况且还有法律保护。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二、公证遗嘱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
  
  
  立遗嘱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进,立嘱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月、×日、×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在订立遗嘱之后,一定需要办理公证的手续,但是就目前来看,由于任何已经公证过的遗嘱,在遗产继承时,一般是不会发生纠纷的,故此不少人在委托律师或者是自己书写遗嘱之后,是会到指定单位办理公证手续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实践中,夫妻在离婚时一般都会比较关心房产的分割、归属问题,毕竟人人都需要住房,并且房产还可能会有增值的空间,这也是离婚夫妻为了得到房产而不惜......


·在日常中醉酒驾车如何避免?
      在日常中醉酒驾车如何避免?一、在日常中醉酒驾车如何避免?司机避免酒后驾驶方法:1、时刻记住酒驾国家给的惩罚.国家法律提供支援:国家提供酒后......


·一、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
      一、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分割是怎样规定的?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夫妻离婚时,成年子女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父母如果离婚,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


·对帐的过程算不算诉讼时效中断
      一、对帐的过程算不算诉讼时效中断不能够适用于中断诉讼时效;(一)、对账单的功能和内容不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构成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使用划痕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使用划痕险?第一、一旦发现车辆被划了,那么就一定要当场保安,这时保险公司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勘察情况,看看是不对是这次事......


·劳动者被单位辞退要怎么维权
      生活中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在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辞退怀孕女职工就属于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对于劳动者来说,如......


·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刑法》中对于这一罪行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使用的词语较为模糊,只用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来区分,但具体数字......


·签订合同颁布时间与生效时间是同一天吗?
      签订合同颁布时间与生效时间是同一天吗?签订合同颁布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定是同一天的;1、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


·最新无锡市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走私毒品的行为分为了输入毒品和输出毒品,并且要求是出入国境线,否则的话就只能是运输毒品。由于各地走私毒品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各地......


·税务申请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税务政府部门与公民平时的接触比较多而导致公民与其的冲突也是时常发生,但是公民自认为在税务这儿遭受了侵害就去申请复议却不一定能够被受理,这是因......


·行政强制执行期限三个月90天吗?
      行政强制执行期限三个月90天吗?行政强制执行期限是三个月,也就是90天。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