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为人持刀抢劫要判多久?


  一、行为人持刀抢劫要判多久
  
  
  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刀抢劫也是属于抢劫罪的一种,但是持刀抢劫的行为对他人的危险性更大,因此,判处的刑罚会重于一般的抢劫罪,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具体判几年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而定。
  
  
  二、抢劫罪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三、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作为抢劫论处。
  
  
  综上所述,持刀抢劫危害到了他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的公共治安秩序,所以对于持刀抢劫会从重处罚,就一般的抢劫来说处罚在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而持刀的情节就会加重处罚的力度,一般刑期都在十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品房合同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商品房合同不可抗力包括哪些?商品房合同不可抗力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


·夫妻离婚婚内债务分配?
      夫妻离婚婚内债务分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


·隐名股东协议怎样才是生效合作协议书?
      隐名股东协议怎样才是生效合作协议书?在我国的股东群体中,是有隐名股东存在的。隐名股东是有一定风险的,为了规避这种风险,避免出现较多意外情况......


·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


·股权上市和股票有什么区别?
      股权上市和股票有什么区别?一、股权上市和股票有什么区别?1、股权是公司未上市的时候的投资,比原始股更早期进入。股权投资收益都是在10倍以上。......


·无医疗鉴定可打医疗纠纷官司吗
      无医疗鉴定可打医疗纠纷官司吗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需不需要进行医疗鉴定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无医疗鉴定可打医疗纠纷官司吗?这个就看......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
      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


·共同海损的条件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


·一般的公诉案件辩护是怎样的
      一般的公诉案件辩护是怎样的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