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质押合同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质押人因一些原因无法还清贷款就存在着一定的追缴风险,活着质押人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将存款取走造成质权落空的损失,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将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做了总结。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理论上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要想其他债权人吐出好不容易到嘴的肥肉,谈何容易!
二、如何做好存单质押风险的防范
1、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
严格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 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2、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
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4、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存款单 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按照“三法一指引”要求质押人 或质押单位出具质押担保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账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订质押 合同,同时与质押人或单位签订质押物清单等补充条款。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与信用社当面签订,并留取指模及印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出具授权书)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5、严把贷款发放关
无论是质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都应该采取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 开立的专用账户。在存单质押贷款发放中,由于此类贷款风险较小,部分经办人员思想松懈,有时会违反规定直接让客户提取现金,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此类 贷款,未能通过转账的处理方式,将贷款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给部分冒名贷款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以后的贷款归还埋下了风险。
6、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对公类客户质押贷款发放后,在后台管理过程中,主要风险表现就是质押品丢失、质押品提前解止付和销记。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 动用质押存单。强化对质押存单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系统,质押物的管理施行“制度管理+程序管理”的模式,在质押物传递过程中,按照业务制度严格履行交接步 骤,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账,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放入金库或保险柜内保存,并严格执行双人封包管理,执行双人签封,双人入库保管制度。同时使用质押存 单交接登记簿和质押存单出入库登记簿登记存单接收情况。坚决杜绝“人治大于制度”的现象存在。
综上所述,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是可以预防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存单质押才能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存在,法律对于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做了详细的规定以避免因操作不当给质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存单质押贷款的手续和流程要完全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才能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发生,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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