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注意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注意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注意不得透漏与案件无关的信息给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再 受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对于那些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检察院已经开始审查案件了,此时除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之外,其他的任何人一般都是不得探视的,并且即使是律师会见,也必须在限定的时间之内交谈完毕,双方见面的谈话很有可能会被监听。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私家侦探取得的婚外情证据合法吗
      现实中证据的取得往往都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对于婚外情证据来讲,在取得的过程中一不注意可能就会侵犯到他人的权益,因此不少人为避免麻烦,就雇用号......


·一、发生醉驾记录网上保存几年?
      一、发生醉驾记录网上保存几年?1、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会终生记录在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消除。2、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


·需要注意的彩礼返还问题有哪些
      生活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需要具有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而在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注意,究竟这......


·哪些情形下遗嘱是无效的
      哪些情形下遗嘱是无效的遗嘱无效,是指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遗嘱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不能发生法律效力。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地皮单与土地使用证是什么?
      地皮单与土地使用证是什么?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能通过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通常当事人获得土地使用权......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
      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一、侵权行为会有哪些形态?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2、特殊......


·房屋加名,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离婚案件抚养费范围包括哪些
      离婚案件抚养费范围包括哪些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知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酌定量刑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吗
      酌定量刑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吗一、酌定量刑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吗酌定量刑情节不是从轻也不是减轻处罚,而是由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已经收集到......


·暂予监外执行哪个部门决定
      监外执行哪个部门决定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维权?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维权?1、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