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办理材料有哪些?

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办理材料有哪些?
  请至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仅针对有限公司):
  (4)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股权质押书面合同;
  6、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盖章,可与出质人持股证明合并提交)。
  7、股东会决议
  8、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9、查档案(查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
  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质押办理机构及其材料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们要到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准备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权质押书面合同以及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进行办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2023年小时工工资标准是什么
      小时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且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


·递交资料
      递交资料1、书面申请破产申请书2、企业的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董事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名目4、公司员工的情况说......


·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时应赔偿吗
      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时应赔偿吗?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多长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都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试用期。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的,因此试用期期限......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上涨毁约要承担哪些毁约责任?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上涨毁约要承担哪些毁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违约金(五)定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制度,除了常见的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以外,还有不定时工时制,也叫做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工时制一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有条......


·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实践中,如果为了取得某此利益而损害到他人的利益......


·半挂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


·工伤期间工资是否正常发放?
      工伤期间工资是否正常发放?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


·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有什么条件
      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有什么条件一、留置权具有专属性吗?留置权不具有专属性,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