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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厂停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工厂停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厂停业解除劳动合同会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三种情况下可以使用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即: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单位辞退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这三种情形下辞退劳动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单位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工厂若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给那些下岗的职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的,一般来说,入职时间越长,此时单位需要支付的补偿金也就相应的会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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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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