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吗?
一、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吗?
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二、仓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类
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一般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
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我们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资储备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忽略的战略基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应保存一定的储备物资。国家依据必要的物资存储计划而授权有关部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达成等价有偿的仓储协议,从而完成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储备。
2.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组织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储存保管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而订立的合同。保管人为农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农产品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人与从事商业活动的存货人之间所订立的为存货人保管商业流通物的合同。由于仓储物的性质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仓储还可以有其他种类,如化学危险品、特殊物资仓储合同等。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
按照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租赁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的原物返还于存货人。例如,存货人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依然是存人时的那100袋小站大米,并无二致。
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如上例,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只要是相同种类和品质的100袋大米,可以是东北产的,也可以是天津产的。
存货人不仅将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交付仓储保管人储存保管,而且与保管人相互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也移转于保管人处,在合同期届满时,保管人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品返还的仓储合同。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到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
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时签订的合同。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商品进行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4.按仓储具体目的分类
按仓储具体目的的不同,仓储合同可以分为生产仓储合同、流通仓储合同与国家储备合同。物资存储可以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流通过程中,既有生产资料的物资保管,又有生活资料的物资保管。凡是发生在生产过程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确保工业、农业生产的不间断进行,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生产仓储合同;如农场主将化肥保管于保管人处的合同。凡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进入流通消费领域,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流通仓储合同;国家因其所承担的巨大社会责任而储备物质,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为国家储备行为,因此订立的仓储合同,应当属于国家储备仓储合同。
在我国仓储类型的合同是比较多的,虽然签署此类合同之后,不同的公民需要履行不同的责任,但是在履行义务时,也会要求对方支付仓储需要的费用,很少会有单位无偿签署仓储合同。在合同签署之后,保管单位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管好财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时效是多久?
在如今的社会上,我们国家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他们有的可能夫妻双方私下协商就离婚了,但是也有的可能会因为在孩子的抚养权上或者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
·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技术服务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与需要解决特定问技术问题的另一方签订的服务性合同。拥有技术的一方为对方提供技术服务......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有什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有什么?房屋建设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墙面、屋顶,隔水隔热等,工序复杂,但这都不能成为开发商和施工人员偷......
·夫妻离婚时共同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夫妻离婚时共同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夫妻离婚时共同房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首先得确定何为夫妻共同房产1.婚后购买的房子。2.婚前购......
·刑法中信用卡欠款会判几年
刑法中信用卡欠款会判几年?拖欠信用卡不还有可能会被判处5年到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有哪些
认定部门在作出了工伤认定结果之后,作为当事人其实有表示不服的权利,但并不是口头上说自己不服就完了,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救济......
·一、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要求误工费是否合法?
一、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要求误工费是否合法?交通事故全责对方要求误工费是合法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要误工费首先需要向单位提出希望其开具误工证明的请......
·下班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下班出事故算不算工伤?一、下班出事故算不算工伤?下班出事故是否算工伤要看具体情况。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
·家装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家装工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许多年轻人都在考虑如何买好房,但我们也不能轻信开放商的一面之词,具体的还是需要实地考察一下,相关套房内部的工程质......
·销售商标侵权怎么赔偿
销售侵权商标的话,可以对销售人进行相关投诉,被侵权方可以要求其进行停止侵害相关权益,并且要求进行相关赔偿和道歉,以及公开表示该商标是属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