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当事人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吗?

当事人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吗?
  
  一、当事人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吗?
  
  当事人是不可以查看民事诉讼庭审记录的,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 证人证言。
  
  (2)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民事案件是需要按照流程进行审理的,为了防止法官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在审理时都是有专门的职员记录庭审的详细信息的。那些在案件审结之后,对拿到的判决书有异议的,提出再审请求时,受理机关会查看该记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我国弃婴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国弃婴罪成立条件是什么?构成遗弃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分别是: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


·洗钱多少金额会定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洗钱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没有金额起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具体如下: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2、多次......


·工伤医药费全额报销吗?
      工伤医药费全额报销吗?有时候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的安全事故,在发生事故之后工作劳动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需要及时的去医院就诊,也就意......


·大连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大连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大连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醉酒驾驶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


·行政不作为要不要复议前置?
      行政不作为要不要复议前置?不是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酒驾加上肇事逃逸的处罚有哪些
      酒驾加上肇事逃逸的处罚有哪些酒驾(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mg/ml,但不足80mg/ml,没有达到醉驾)在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上,因为酒驾加上逃逸,你需要承担民事......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近年来,因为离婚而产生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这让感情受伤的夫妻二人在金钱上也倍感“受伤”。那么,针对这种现状,我们该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关于......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那些?
      在我国的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责应该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会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会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这......


·一、邯郸房产纠纷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时候如何处理?
      一、邯郸房产纠纷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时候如何处理?邯郸房产纠纷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时候也是积极的准备应诉,收集好相关的材料,以及证据,对于被告缺席,法......


·加强租赁立法
      加强租赁立法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填补《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行业法规缺失的问题。二、鼓励规模化、机构化住房租......


·贷款人欠钱不还银行怎么办 一、贷款人欠钱不还银行怎么办?
      贷款人欠钱不还银行怎么办一、贷款人欠钱不还银行怎么办?1、银行会向借款人征收高额罚息。2、向借款人催收。3、行使抵押权。4、向人民法院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