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底商无偿给个人使用的合同内容有哪些?

底商无偿给个人使用的合同内容有哪些?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底商无偿给个人使用的合同内容有:无偿使用人的信息、商铺信息、无偿使用的说明、法律依据、违约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无偿使用底商的过程中,需要将无偿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进行约束,如果使用方造成商铺所有者损失或者其它问题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追偿,特别是涉及到住房安全和用水用电安全的事故责任的应当对责任进行明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谁能申请工伤认定
      谁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


·定期存单质押冻结,相关知识有哪些
      定期存单质押冻结,相关知识有哪些一、定期存单质押冻结存单质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人们在建造或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往往关注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而忽视了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我国实行的是土地集......


·撤销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打架受伤怎么办
      打架受伤怎么办一、打架受伤怎么办1、首先报警,然后向警方申请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责任。如果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对......


·劳动仲裁裁决后单位倒闭怎么办
      劳动仲裁裁决后单位倒闭怎么办一、劳动仲裁裁决后单位倒闭怎么办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


·无效婚姻中继承房屋规定是什么?
      无效婚姻中继承房屋规定是什么?无效婚姻中继承房屋规定是依旧按首先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之下,按照法定继承。但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并不享有法定......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待遇赔偿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一般在申报后60个工作日内赔付。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单位又不配合,可能涉及到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时间就比较......


·销售伪劣农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销售伪劣农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销售伪劣农药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


·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被荒废,公民可以通过购买、赠送等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土地的使用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