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离婚协议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协议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二、离婚子女“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抚养费给付的时间: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为了更好的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也是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在离婚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如果在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另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来支付抚养费用,也是可以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离婚孩子几岁归男方抚养费谁承担?
      一、离婚孩子几岁归男方抚养费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公司债务多次被债权人转让怎么办
      公司债务多次被债权人转让怎么办公司的债务的出入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把关。因为这关系着公司经济的发展和前景。但是如果公司债务多次被债权人转让,导致......


·房屋拆迁补偿款包括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款包括哪些如果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是货币的话,那么,这笔补偿费包括哪些呢?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


·触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
      触犯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吗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法律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一、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


·车祸肇事逃逸致人受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车祸肇事逃逸致人受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


·检察院批捕是什么意思?
      一、检察院批捕是什么意思?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


·网贷逾期不还会怎么样?
      网贷逾期不还会怎么样1、承担高额逾期费用。2、承受平台花式催收。3、面临全国信任危机。现在网贷平台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各平台之间已开始互通......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条件是什么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条件是什么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3、因......


·斡旋受贿罪是什么意思?
      一、斡旋受贿罪是什么意思?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异同点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异同点是什么?一)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1、定义不同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