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离婚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三种: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尚未到期的债务离婚怎么还(一)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如果尚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以此约定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该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起没有的亲朋所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上述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其按照约定的时间予以偿还。(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下列方法处理: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者为家庭成员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偿还。如果夫妻均同意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偿还的,可以提前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提前偿还的,则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将这部分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偿,或者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债务,在债务到期后由双方各自清偿其份额。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判决由一方负担或者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其实无论夫妻是否有解除婚姻关系,这类债务都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从实际来看,可能在离婚的时候当事人会约定由一方全部承担偿还责任,而另一方则不用偿还。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约定仅仅是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若是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债的话,那么不能拿着离婚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来对抗债权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驾驶员吸毒后驾照吊销吗
      驾驶员吸毒后驾照吊销吗吸毒后驾照要被注销。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


·持刀抢劫伤人判多久
      持刀抢劫可以说是比较恶劣的行为,但我国目前尚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了抢劫罪中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一般还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


·房子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
      房子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办?一、关于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传播应该怎么样处罚
      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什么时候要做伤情鉴定
      一、什么时候要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


·自然人购买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
      作为中国公民自然享有使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公共资源的权利,但为了保证使用的秩序就需要在使用土地之前首先申请办理好相关的使用权证明程序,也就是说一......


·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有哪些影响因素?
      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有哪些影响因素?1、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法律有规定,但很多企业都以各种目的不与劳动者签合同,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


·审理民事案件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审理民事案件中止的条件是什么一、审理民事案件中止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