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汽车无偿使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汽车无偿使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汽车无偿使用合同的内容有:无偿使用人的信息、汽车所有人信息、无偿使用的说明、法律依据、违约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无偿使用就可以不签订合同,恰恰相反,在无偿使用汽车的过程中,更是需要将无偿使用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进行约束,如果使用方造成汽车损坏或者其它问题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追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邮币卡诈骗无罪辩护是否可以?
      邮币卡诈骗无罪辩护是否可以?邮币卡诈骗无罪辩护是可以的,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


·对合同诈骗罪与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办?
      对合同诈骗罪与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办?对合同诈骗罪与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受到法院判决书之后的半个月内再次起诉,具体的执行方法如下:1、执行异......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怎么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怎么进行补偿集体土地的性质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能归个人所有,在对集体土地厂房征收的时候,也是和其他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有一定的......


·班组承包协议算违法分包吗
      不算违法分包。班组承包协议约定的是总承包人的内部任务分配事宜,合同的一方是项目经理部,另一方是施工班组,双方属于隶属管理关系,不涉及发包人同......


·月收入5000抚养费多少钱
      我国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离婚后,没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每个月缴纳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抚养费应当至少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但是,没有......


·牛口峪引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牛口峪引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借条抵押车应该要如何写?
      借条抵押车应该要如何写?私人抵押车借条只有写明以下内容即可:双方的详细信息、借款内容、借款总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的支付及偿还、违约责任、抵押......


·诈骗取保期间又犯新罪是怎样处罚的
      诈骗取保期间又犯新罪是怎样处罚的一、诈骗取保期间又犯新罪是怎样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可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收押,再根据......


·法院判了赔偿但是没钱怎么办?
      任何事情都一定要尽力的去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对于当前的相关事情去选择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的,就像是发生了民事纠纷或者是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有......


·怎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何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确认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确认婚姻无......


·什么是安装工程质量通病?
      什么是安装工程质量通病?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在民用、公共、工业建筑设施中重要的一项工作,每一阶段要根据质量安全规定检验、控制。若是出现质量问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