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对于实施侮辱或者是散播不实谣言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有可能会使得特定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而只要是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若是被他人侵害,此时需要向法院起诉时,首先就要确定管辖法院。
  
  
  二、侵犯名誉权案件如何举证?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只有散播不实谣言,导致有名誉权的主体的形象受到损害的情形,此时他人提起名誉权侵害之诉时,管辖法院才会受理其请求。名誉权的侵害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是会要求原告进行举证,阐述具体的被告实施的侵害行为,之后才会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交通人伤理赔流程是什么?
      交通人伤理赔流程是什么?一般这种情况要交警处理的证明,所以要报交警。交警会根据现场情况做责任划分,出具责任认定书机动车相撞,首先用交强险来赔......


·大同市灵丘县规定的产假多少天
      产假多少天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


·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
      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现在各级单位都非常重视信息公开,公安部门作为执法机构,涉及到多个部门,其中很多信息都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交通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


·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注意事项(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


·疫情期间企业延迟复工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延长春节假期与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第一是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


·儿童车祸骨折索赔的项目
      儿童车祸骨折索赔的项目一、儿童车祸骨折索赔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劳动合同法全文实施细则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平等,并且符合我国的法规的。在这里主要运用到的法规就是我国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该法也是主要......


·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什么?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


·有哪些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有哪些情形存在的房屋不得出租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


·离婚前转移夫妻财产的会少分共同财产吗
      我们发现有的人与配偶离婚之前其实就早已经有所预谋了,所以在离婚前转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也是为了日后离婚自己可以分得更多的财产。那实践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