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法院管辖范围应该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院管辖范围应该怎么确定
  
  
  (1)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免除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专利纠纷案
  
  
  ③重大涉港、澳、台案
  
  
  ④诉讼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双方被监禁或被监禁及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和被监禁及教养地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离婚双方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非军从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军人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有范围的,会根据案件的大小进行区分管理的,受理也是有范围的,对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人民法院不进行受理。所以大家一定在起诉之前做好万全的准备,这样可以快速的进行起诉,否则不合格也重新更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贩卖高价口罩该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


·公司要签补充协议拒签怎么办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拒签公司的补充协议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能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侵权行为怎么叫侵犯肖像权?
      侵权行为怎么叫侵犯肖像权?一、侵权行为怎么叫侵犯肖像权?1、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


·工伤认定住院报销的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住院报销的依据是什么?1、工伤住院如果已经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了一部分的话,余下医疗保险未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之后......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


·信托收据与信托让于担保的比较
      信托收据不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更不是一种担保合同制度。如英国和我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中的信托收据制度,就不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制度。......


·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表现都有哪些
      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表现都有哪些(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


·财产保险理赔具体有哪些流程?
      财产保险理赔具体有哪些流程?财产保险理赔的程序依险种和案情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需经过登记立案、单证审核、现场勘察、审定责任、赔款计算、赔付......


·有公司拖欠工资会受到什么处罚
      公司拖欠工资会受到什么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
      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网签一年后备案是否有效?
      一、网签一年后备案是否有效?网签一年后备案是没有效力的,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由开发企业委托的网签操作人员将首先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文本相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