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如果打官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一、如果打官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果打官司离婚会按照平等的原则分割财产,很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或是其他原因,会去离婚。离婚就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如果分割发生纠纷的,一般就要进行诉讼离婚,让法院判决。谁提出离婚对财产如何分割并无影响。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二、共同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若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是又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司法可以知道,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诉讼请求,都不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是任意一方没有错,会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是进出口贸易代理 有什么特点?
      什么是进出口贸易代理有什么特点?进口贸易是近年来高速增长的贸易,进出口贸易涉及到的货物的种类也非常的多,但是进出口贸易不同于国内的贸易,需......


·专利权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
      专利权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一、专利权在哪些情况下会终止1、专利权期满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


·犯罪预备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犯罪预备成立的要件是什么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


·出差期间遇双休日有加班费吗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内继续上班,也即安排劳动者在双休内加班的,应该付劳动者加班费。但是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出差,而在出差期间又刚好遇双......


·办理居住证应该到何处2023
      办理居住证应该到何处居住证明分为本地户口的居住证明和外地户口人的居住证明,不同的证明有不同的开具方法。(一)本地户口居住证明本地户口居住证明分......


·在我国如果醉驾算不算有案底?
      在我国如果醉驾算不算有案底?醉酒驾驶可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会进入档案,就是留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碰到各种意外受伤的情形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碰到各种意外受伤的情形,现在社会上流行的养生、佛性也都愈加重视健康与安全问题,然而在工作中相比其他情况更容易受伤,如......


·侵犯名誉权,诽谤犯罪吗
      侵犯名誉权,诽谤犯罪吗?不论是谁,都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害或者剥夺他人的名誉权。随意散播谣言、捏造事实,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和......


·民用住宅如何交易购买
      1、受理登记或申请。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或中国护照)、外省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居住工作证或中国护照。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行使撤销权产生怎样的效力
      在法律上,债务人有及时还债的义务,如果债权为了不还债而将自己的债权无偿或者是低价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依法被监视居住要不要通知家属
      依法被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