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遵义市社会抚养费是指什么?

遵义市社会抚养费是指什么?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 [1-2] 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性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是针对于违反了婚姻法的夫妻而所给的一笔费用,对于抚养费缴纳的标准就要看当地的政向是如何规定的,所以,作为一个良好的公民是千万不要违反任何法律的,不然就会为此事付出应有的代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基本上所有的正规工作都会签订劳动合同
      基本上所有的正规工作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是法律上对一份工作的承认,也有很多人也会对劳动合同不屑一顾,认为劳动合同只是一张纸,并不能真正约......


·国庆几天假?
      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国庆假的放假时间为一周,但每年会有浮动,若国庆节与中秋节连在一起,则会延长放假时间,放假前后,学校等教育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


·女方不能生育孩子判给谁
      一般会判给女方。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条件和费用流程?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条件和费用流程有哪些美国投资移民政策条件和费用流程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年满21周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有哪些差异
      在合同关系中,同样是不讲诚信、有欺骗行为,有时候仅会被人定为民事欺诈,但有时却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那么,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和民事......


·自诉案件立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自诉案件立案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


·公司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一、公司债权债务由谁承担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


·苏州市交强险赔偿限额是怎么样的?
      车子购买保险是一个很理智的选择,车子在道路上行驶是比较危险的。那么关于苏州市交强险赔偿限额是怎么样的?如果在道路驾驶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导致第......


·员工入职后多久签合同?
      相信您也知道劳动者应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劳动......


·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样吗
      不一样。城乡医保是指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整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而新农合只是保障农民朋友看病就医的一项制度,必......


·公司破产倒闭,员工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公司破产倒闭,员工可以得到哪些补偿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