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必须仲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包括以下程序:申请—受理—被申请人答辩—开庭—质证、辩论—调解—作出裁决。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受到意外伤害的,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的人可能对工伤认定书不服,那么,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提交申请书确实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申请人是个人的,需要记载基本情况,如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申请人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需要载明企业或组织的名称、仕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工伤行政复议请求,也就是申请人通过工伤行政复议所要求达到的目的。申请行政复议要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否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工伤认定不服的,一般都是请求变更认定机构所作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最终的认定决定;对核定保险待遇不服的,一般是要求提高有关保险待遇。这些要求必须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4)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根据和理由。
(5)申请的年、月、日。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不服的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厂申请人可以在二者之间选择。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阅读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我们了解到工伤是可以自己私下调节的,调节不当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条件。调节不当,需要提起诉讼是要申请劳动仲裁,并不是所有工伤保险都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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