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只支付子女抚养费用而为付出行动的一方所拥有的固定收入将会直接干涉子女未来的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的设定标准由于牵扯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就不那么好计算,尤其是在未来因为各种经济因素的变动,抚养费的金额也会随之变化,因此建议夫妻离婚时在抚养费方面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一、商品房预售的程序是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预售。1、订立预售合同。房地......


·在我国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司法机关其实高度的关注各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设状况,相信有很多人都在生活当中有通过法律援助的这个渠道争取到了司法界对自己公正的审判。只......


·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1、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2、一般情况......


·人们如何进行网络诈骗申诉?
      人们如何进行网络诈骗申诉?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一些不法分子将诈骗手段搬到了网上,利用网络购物等进行诈骗。不少人都遭遇过网络诈骗,其中有的人并......


·罪犯服刑时犯新罪如何处理?
      罪犯服刑时犯新罪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方法都有哪些规定?
      残疾对于我们的身体构造和身心健康都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在受到这类伤害时心里往往是无奈的。这是我们就要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地进行相关赔偿鉴......


·一、财产分割以后可以申请再进行分割吗?
      一、财产分割以后可以申请再进行分割吗?财产分割以后是否可以申请再进行分割,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合同到期社保可以停吗?
      现在很多公司和员工签署合同时都会在帮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当合同到期社保可以停吗?之后公司还要不要帮助员工缴纳社保了?合同自动解除之后社保是否也跟......


·关于工作经历证明怎么写
      一、工作经历证明书范文一兹证明,本单位___________同志,男,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逃避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逃避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逃避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过失犯罪种类有哪些情况
      过失犯罪种类有哪些情况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