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是怎样的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二、名誉权和荣誉权相似点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说获茅盾文学奖等。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不同点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企业的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在于名誉权是每一个个体或者组织本身就有的,就像一种自带的属性。而商誉权则是一个组织,在一些行为上获得商誉,并且这一商誉是属于合法授予的,就相当于被授予的一个外来的属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是如何规定的?
      要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不是随便说说那么简单的,首先就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个时候才能对其进行定罪量......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承担多少?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肯定就会涉及到保险赔偿,但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应该承担多少呢?为此,的我们为您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


·儿子进父亲家是私闯民宅吗?
      儿子进父亲家是私闯民宅吗?只要业主不同意就算是儿子进父亲家也算是私闯民宅的;所谓"私闯民宅",就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


·对不满十四周岁行政处罚吗?
      对不满十四周岁行政处罚吗?我们知道,当公民违法了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规范时,法律机构或行政组织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那么,对于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公司法人全权授权书的相关内容
      公司法人全权授权书的相关内容开设一个公司,许多事情不是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的,需要诸多员工的亲力合作,只有团结协作才能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作为......


·一、工伤单位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一、工伤单位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工伤单位赔偿标准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一、关于酒驾醉驾毒驾出现车祸会怎么处罚?
      一、关于酒驾醉驾毒驾出现车祸会怎么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酒驾醉驾毒驾出现车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如何进行个人债务重组
      如何进行个人债务重组一、如何进行个人债务重组在我国是没有个人债务重组的,一般说到债务重组的问题都是指的公司或者企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


·十四岁持刀伤人有无罪?
      十四岁持刀伤人有无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


·根据劳动法多大算童工?
      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小孩打工的现象。我们都知道,国家法律是禁止招收童工的,如果用人单位招收了童工,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一定处......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付钱有效办法是什么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做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之后,需要进行及时的赔付,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方不付钱有效办法是什么呢?交通事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