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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

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做出了以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那么相关工作人员要出示拘留证,没有拘留证,就算是警察也是非法拘留。1、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如果对侦破案件没有影响的话,工作人员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或者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公安机关在拘留以后,审讯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如果在拘留后发现不应当对嫌疑人实施拘留公安机关要立即释放嫌疑人,并给出释放证明。2、对于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充足的证据又不能实施逮捕的时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犯罪嫌疑人的住所,不能再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实施逮捕。而对于逮捕犯罪嫌疑人来说公安机关同样需要出示逮捕证,在逮捕以后也需要及时同时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当然这也是在不影响案件的侦破的前提下。3、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都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审讯。而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人,公安机关在经过审核以后发现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抓捕措施,在实施抓捕之前要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批准之后才能实施逮捕,一般情况下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实施逮捕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的逮捕书,如果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而公安机关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的申请。但是公安机关要立即释放嫌疑人。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适当的延长审批期限,一般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如果申请对象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多次或者多地区作案,或者是团伙犯罪),申请时间可以做相应的延长,最多可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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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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