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如何确定?

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如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归属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二、合作发明的归属及权利行使(1)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后属于合作人共有专利权。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专利权。如果协商不能达到一致,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当然这种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它性许可或独占性许可,而许可以后获得的报酬应该在各专利权人之间合理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3.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专利申请权,此时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当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以后获得专利权的,另一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而不构成侵权。职员若是由于职务或者是公司设备的关系,才发明创造出来的作品,一旦申请了专利,其归属权也是该单位,对于此职员虽然可以免费试用,但是不得将其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的民事主体,否则单位可以侵犯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现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现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也是提高了,那就衍生了很多保护措施对人们进行一些保护和保障,最基础的也就是说社保,这是最基础的一种保障措施,费......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生活中,无论我们发生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肯定会造成一定的伤害,这都是令人心痛的。在发生这件事故之后,一定要立即就医,保持镇静。同时,获取......


·代发工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算劳动关系,有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代发公司的方式来进行员工薪水发放来减轻公司财务的工作压力,但代发工资的情况给员工会带来一定的问题,代发工资情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什么?
      一、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什么?(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


·每月应付抚养费是多少 抚养费每月给一次可以么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之后就是计算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该支付多少的抚养费。具体就支付抚养费......


·股权转让违约责任怎么写?
      股权转让违约责任怎么写?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欠网贷一万不还会怎样?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是如何构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


·刑事诉讼法143条对查封的规定有什么
      我们知道,在刑事侦查时,有时候会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一些物品,并且刑事诉讼法143条主要是对查封扣押进行规定的内容,那么,刑事诉讼法143条对查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条件是什么?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条件是什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


·一、交通事故逃逸人找不到的情况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逃逸人找不到的情况如何处理?1、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在证据有可能立即毁损时,自行保留、收集证据。2、通过了解和记忆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