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抚养费平均支付的标准是怎样的

抚养费平均支付的标准是怎样的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综上所述,抚养费的支付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数值的,其中除了要考虑子女的成长生活所需,还要考虑到父母的经济能力问题,不同城市的经济水平发展不同,所以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也会有较大的差入,但是双方都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房屋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没有这样的条例。各高速公路路政部门都有省物价局下发的赔偿标准,只要按照该标准计算赔偿,就可视为合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


·移送管辖后如何走程序?
      移送管辖后如何走程序移送管辖后需要经过换押的司法程序,通过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之后才能进行移送,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


·拆迁安置标准是什么?
      拆迁安置标准是什么?拆迁安置标准如下:  (一)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1、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


·不给退款报警有用吗?
      不给退款报警有用吗这个属于民事纠纷,更多应该向法院起诉或者是向工商局举报,报警并没有什么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


·哺乳假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哺乳假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


·车祸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1)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2)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


·有限公司是什么?
      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的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


·安康市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安康市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一、安康市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如何处罚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如何处罚针对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收违法所得,会处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未作工伤认定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未作工伤认定可以做伤残鉴定吗需要看此时做的鉴定是什么鉴定。如按工伤赔偿,应先进行工伤鉴定后方可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如按伤害赔偿,可以不经过工伤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