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告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吗?

公告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吗?公告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当事人发出公告的情况下,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是由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是所作出的义务在履行时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导致的,公告显然是使有关义务的履行发生变动的一个因素。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后,应当在再次进行判决后重新计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说到征地补偿的问题,相信您一定不会陌生吧,在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我们是需要按照征地的类型等因素进行分类的,而且......


·一、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如何赔偿,怎么计算?
      一、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如何赔偿,怎么计算?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不需要向劳动者进行赔偿的,因为这是劳动......


·在侦查羁押期算刑期吗?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算刑期吗?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羁押期算刑期,羁押根据最后所判决的刑罚不同,折抵刑事不同。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


·一、已网签但合同没备案可以退房吗?
      一、已网签但合同没备案可以退房吗?不可以的;具体的要看实际的情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2、审查: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


·公司大股东去世了应该怎么办?
      公司大股东去世了应该怎么办?一、公司大股东去世了应该怎么办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自然人......


·解除取保候审会不会坐牢
      解除取保候审会不会坐牢一、取保候审后还会坐牢吗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处罚。关键要看取保候审期满后,法院作出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


·农村房屋折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形式是怎样的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形式是怎样的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会怎么样?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会怎么样?一、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


·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轮流抚养子女的含义及法律依据。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