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购买房屋日违约金怎么计算?

一、购买房屋日违约金怎么计算?购买房屋日违约金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两个问题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确定?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民事主体在购房之后,开发商需要在限定的时间之内交房,若是逾期没有交房的,那么需要按照逾期的天数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是由双方自行约定的,但是若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是没有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怎样确定的劳动关系?施工用工劳动关系怎么确定?
      很多时候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都需要先对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而此时往往单位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则主张成立。......


·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 一、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
      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一、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


·强奸罪关多少年?强奸罪有什么特点?
      强奸罪关多少年?强奸罪有什么特点?我国死刑罪名中就包括了强奸罪,可见强奸罪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世界上各个......


·妇女拐卖儿童2023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妇女拐卖儿童的处罚是怎么样的?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一、离婚后改姓手续是怎样的?
      一、离婚后改姓手续是怎样的?离婚后改姓手续: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带上户口本到派出所办理改性。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


·对于民事起诉流程有哪些?
      对于民事起诉流程有哪些?一、对于民事起诉流程有哪些?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


·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是多久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交警部门会查明原因,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买机票?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买机票?一、取保候审期间能否买机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禁止购买机票,但需要经过执行机关同意。如果私自外出,公安机关就会没收保......


·爷爷写遗嘱给孙子可以吗 一、爷爷写遗嘱给孙子可以吗?
      爷爷写遗嘱给孙子可以吗一、爷爷写遗嘱给孙子可以吗?可以,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孙子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合同到期公司辞退有补偿吗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一、合同到期公司辞退有补偿及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


·双方同等责任的投保交强险的应赔偿多少?
      发生交通事故都是要首先划分责任的,只有划分责任之后,事故导致的损失才能够分清由什么人来赔偿,一般醉酒驾驶违章驾驶的行为人导致的交通事故,都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