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能否以没见到孩子为由不付抚养费?

一、能否以没见到孩子为由不付抚养费?不能以没见到孩子为由不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 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二、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婚烟法》司法解释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2、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3、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4、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虽然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民事主体,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定期探视孩子,但是若是另一方不愿意让其探视,也是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提出请求时,需要拿出对方确实没有让自己探视孩子的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被告人两次不出庭能判离婚吗
      不能。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


·不批捕取保候审解除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批捕取保候审解除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检察院不批捕被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


·单方面申请离婚手续?
      单方面申请离婚手续?单方面申请离婚手续?(一)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


·追肇事逃逸被索赔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追肇事逃逸被索赔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追肇事逃逸被索赔也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逃逸追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进......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持证人名字不同怎么处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持证人名字不同怎么处理?名字不同是正常的,可以办理过户即可,具体情况如下:1、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土地使用证的申请;2、......


·人口失踪能报刑警队吗
      可以,失踪人口的家属可以到刑警队报案,即使失踪几小时也可以报案,不过立案只有失踪超过48小时才立案。立案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的,经审查......


·交通肇事致伤就一定会被判刑吗
      交通肇事致伤就一定会被判刑吗?不一定,除非对方是重伤,一般轻微伤是不会被判刑的。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


·夫妻有一方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夫妻有一方得了精神病可以离婚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在借款之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人与人之间一旦涉及到借钱的问题就会比较麻烦,而如果您不想被牵涉到这些麻烦之中就要注意一些问题。那么,在借款之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只......


·一、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


·新公司法对于增资规定是怎样的
      新公司法对于增资规定是怎样的?对于经济活动主体来讲,注册资本就是一个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实力的象征、市场形象的代表,实力强大、信誉卓著的公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