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合伙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合伙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合伙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的区别主要就是在于概念不同,分割是强行的分割合伙财产,而分配,大多是指几位合伙人共同协商的情况下,有好分配现有财产。
  
  分割,指把一个整体或有联系的事物强行分开。在数学中,分割亦称分划、分法,是一个区域的分解方法。
  
  分配是指社会的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主要是指劳动力、资金或资本、生产资料等资源的分配。是以分工为前提的社会生产按比例进行的物质条件。不论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如何,只要该社会的生产是以分工为前提的生产,就必须按比例配置经济资源,只有这样,才能按比例进行和发展各类生产。通常所讲的分配是指社会新创造的劳动产品的分配。表现为社会产品在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之间分割和占有,是人们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这种分配既是价值的分配,又是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分配;既在物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又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既要满足社会再生产的需要,又要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
  
  二、合伙企业法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严谨的来说,合伙财产的分割与分配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对于几位合伙人来说,无论是分割或者是分配财产都需要参考相关法律制度,另外合伙企业在濒临破产倒闭要分割现有财产的时候,分割的顺序当然不是先考虑几位合伙人的,企业所有员工的债务债权关系是排在债务清偿的第一顺序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行他项权证取回慢吗?
      办银行抵押贷款,会涉及到一个他项权证,现在很多人习惯到大的国有银行办贷款,包括工商银行。办房屋按揭贷款,借款人办好他项权证后,要交给银行保管......


·离婚后孩子的父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的父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


·假想防卫有没有故意犯罪?
      假想防卫有没有故意犯罪?假想防卫是故意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


·婚姻法再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一、婚姻法再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对二婚财产分配的规定和一婚的规定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没离婚老公不抚养孩子犯法吗?
      没离婚老公不抚养孩子犯法吗没离婚也可向管辖权法院起诉给付抚养费,如果能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给付获批就更省事,支付令即限期15日内给付的命令,......


·一、买卖不破租赁开始时间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从租赁合同开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突破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继受义......


·员工辞职后再入职是否还有试用期?
      就业是员工和企业的双向选择,当员工对待遇不满时,可以提出辞职申请。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员工辞职后并未找到合适工作,而是又回到原公司上班,重新办......


·济南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我们在租赁房屋的时候,是一定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这样可以有效的保障好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济南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在撰写的时候......


·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一、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


·强奸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强奸罪既遂的判刑,要具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离职需要注意什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离职需要注意什么?关于缴纳违约金: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