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甲乙双方违约金是否一致

关于甲乙双方违约金是否一致得说法,依据《民法典》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之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之中并未按照民法典114条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当事人一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另一方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催告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后,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己方也就是无过错无违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该损失,但是该损失,首先是必须洗违约一方的违约所导致的,其次,损失的数额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2、催告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根本就不会继续履行,无过错一方也就是无违约一方可以依照民法典94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与其的合同,并依据民法典113条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可以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是该预期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违约金的设置本身就是防止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违约的情况而对另一方产生的利益方面的损害,当有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合同去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这只是针对于合同所规定的事项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违约金本身不得超过签订合同时所预计的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男方应该给补偿费吗
      离婚男方应该给补偿费吗离婚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简单来说......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流程情况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流程情况是怎样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该进行投诉,等待医院接待,提供信息,展示病历、尸检报告等。必须要证明实际存在医疗关......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盗窃罪罚金是犯罪分子缴纳还是直系亲属缴纳?
      盗窃犯罪活动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这类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会由人民检察院发起诉讼。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判刑的时候,还会一并处以......


·诈骗多少钱才会被刑事拘留
      三千元以上可以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


·委托收款协议模板的内容是什么?
      委托收款协议模板的内容是什么?委托收款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可以委托收款的事项以及委托收款的的方式比较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


·给付赡养费的参考因素有哪些?
      给付赡养费的参考因素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义务......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


·公司如果不签劳动合同要怎么处理
      公司如果不签劳动合同要怎么处理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不愿意对工人......


·员工车祸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员工车祸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获得工伤赔偿。当然单就车祸来讲,也是可以要求......


·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连带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