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用人单位也好或者是个人也好,我们可能会因为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当遇到违反劳动合同时,我们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从业者,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而违反劳动合同者是否有明确的承担责任划分呢?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用人单位除了签订竞业条款或者培训协议外,是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其他方面违约金的,并且应该明确违约金数额。若是发生劳动者违约的情况,那么劳动者也需要依据其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依法向其支付合同中约定对应的违约金。而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合法正当理由的,同时也没有任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劳动者不存在违法劳动法所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金。一般来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按照其公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即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另外,我们劳动法还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多支付1个月工资来作为代通知金。关于劳动合同违约时的赔偿金额的标准,一般是要在原来的经济补偿金基础上在加上产生的额外的金额,赔偿金,一般来说,赔偿金应该为劳动者应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赔偿金总额则由多方面赔偿金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违约的情况,在赔偿问题上是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避免以及缓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可能会产生的矛盾。并在其用工过程中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们一定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在用工过程中的重要性,一定要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新型冠状病毒上班感染算工伤吗?
      新型冠状病毒上班感染算工伤吗?上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而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一般是多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


·一、辽宁省交通事故死亡标准赔偿是什么?
      一、辽宁省交通事故死亡标准赔偿是什么?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居......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是什么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的好坏关系到民生,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国家对于水利工程......


·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
      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不同的有关于土地使用的问题,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所补偿的费用是不同的,那么我又该......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是什么
      不得不说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其实有不少相似的地方,这也就导致一些人无法区分开这二者。那究竟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是什么呢?而要区分开正当......


·缓刑限制条件是什么,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有哪些
      在对刑事被告人量刑处罚的时候,罪犯都希望自己能够被判缓刑,这样就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刑罚了。但我国对缓刑的适用作出了相应的条件限制,因此也不......


·一、公司解除孕妇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公司解除孕妇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孕妇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如何对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处罚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


·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如何确定损失
      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如何确定损失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


·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包括哪些
      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包括哪些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