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重庆车祸误工费赔偿多少?

重庆车祸误工费赔偿多少?
  
  一、重庆车祸误工费赔偿多少?
  
  按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决定赔偿;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
  
  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
  
  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误工费一般是针对于在事故中受了伤不能工作而所要赔偿的费用,但对于赔偿多少,就要看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来进行计算,所以,当事人在申请误工费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用人单位的收入证明这样才能更好的得到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男性婚前检查的项目有哪些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在办理结婚手续之前,进行一下婚前检查其实是很有好处的。那么针对男性而言,一般情况下男性婚前检查的项目有哪些呢?具体内容,......


·自从刑法修订案八将醉驾列为危险驾驶罪后,各地都对醉驾行为加大
      自从刑法修订案八将醉驾列为危险驾驶罪后,各地都对醉驾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东莞每年都会查处一些醉驾案件。检察院发起公诉后,法院会根据醉驾程度、......


·企业融资管理的内容原则有哪些
      企业融资管理的内容原则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司想要长久发展就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些公司难免会出现资金的问题。那么到社......


·婚前买房分期离婚后债务怎么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
      婚前买房分期离婚后债务怎么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什么情况认定离婚无效?
      有什么情况认定离婚无效1、男女双方非自愿离婚。《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必须是出......


·有什么情况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有什么情况交强险不负责赔偿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


·因为第三者起诉离婚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不管时代再怎么变化,我国大多数的公民对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还是一样的,就比如多数人其实对于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就是带有色眼镜来看待的,当然,......


·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有哪些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有哪些一、机动车交强险赔偿方式有哪些“交强险”总共分两种赔偿方式,即“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


·拘传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拘传这个词想必您都听说过,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对相关案件的嫌疑人或者被告采取拘传措施进行案件的审讯工作,拘传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篇幅有限,本文介绍《行政诉讼法》总则内容。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