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夫妻离婚诉讼可以再审吗?

一、夫妻离婚诉讼可以再审吗?夫妻离婚诉讼是不可以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一规定说明,不是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其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可能再行与他人结婚,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婚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缔结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更不得强行解除。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就有可能出现再审判决与现实婚姻状态相矛盾的局面。退一步说,有些离婚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即使当事人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也不应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从而恢复婚姻关系。应当明确的是,对在同一离婚判决中,既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又有判决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则应当允许申请再审,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要求增加或减少子女抚育费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人民法院作为新的案件办理,当事人不必申请再审。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4】离婚诉讼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法研字第175号《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者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队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的将原物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3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可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不能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需要起诉确认协议有效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夫妻之间的关系问题通过起诉解决完了并且法律文书已经交给的双方就是生效的,如果当事人后悔或者有其他的纠纷没有解决好也不能够再诉讼了,否则夫妻感情的事情反复而复杂就会占用大量的资源甚至是浪费,所以离婚诉讼是不被法律允许再审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征地补偿方式在我国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方式在我国是怎样的?这样的现实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如果国家需要用自己的土地,那么就会进行征收,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国家会对......


·看守所羁押时间怎么算
      看守所羁押时间怎么算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的,拘留一日就是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拘留时间从拘留措施实施之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结婚之后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给男方吗
      一、结婚之后女方提出离婚彩礼退给男方吗如果有如下情形,离婚时女方需要返还男方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百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导致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导致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一、导致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


·一、买卖不破租赁检察院冻结的房产有效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检察院冻结的房产有效吗?众所周知,查封(常见的是财产保全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中的查封)的目的是便于实现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


·抢注商标是否合法
      抢注商标是否合法一、抢注商标是否合法“商标抢注”包括:恶意抢注和非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以害人利己为目的的,是违法行为;非恶意抢注(如类似无因......


·认定结伙斗殴几个人才算?
      认定结伙斗殴几个人才算?两个或两个以上。认定结伙斗殴行为,要注意区分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


·遗嘱公证没有产权证有影响吗
      遗嘱公证没有产权证有影响吗一、遗嘱公证没有产权证有影响吗遗嘱公证没有房产证是会受到影响的,我国关于不动产的权属证明适用登记制,没有房产证......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有哪些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


·一、解除劳动合同对个人有什么影响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对个人有什么影响吗?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方式,基于合同的存在而产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对于合法解除劳......


·2023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国家的城市和乡镇的道路建设的大力发展,部分城市已经实现城镇交通便捷的目标。其中就包括红河州。那么,你知道红河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