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批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呵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含义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具体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六类事项,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没有规定。该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六种情况之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一定的差别。其中,个人行为和公民自伤和自残的行为,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属于国家赔偿责任不成立的情形。第(6)种情形是一种概括式规定,实际上是为扩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提供便利条件。无论是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从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来看,应当认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概括式规定并不可取。
(二)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理解国家赔偿法的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必须是被害人本人故意作虚构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如果司法机关因某一公民提供伪证而错误羁押或错判了另一公民,国家的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第二,必须是公民自愿虚伪供述或者伪造证据。受害人虚伪供述或者伪造证据时往往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威胁、引诱实施这种行为的,构成国家的违法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因公民自己的过失致使其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的,国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人民无意中作出了误导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其有罪的行为,没有故意,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第四,如果损害部分由受害人故意作为所致,部分由国家违法所致,则国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 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项规定,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l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眷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
(1)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
(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
一般来说,对于冤假错案,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是可以请求得到国家赔偿的,此时,若是导致他人的生命受损,即使不提出赔偿,国家机关也会罢免相关公职人员的职务,并且会判处一定的处罚,比如支付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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