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伤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伤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伤亡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二、司法解释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逃逸行为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展开调查取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逃逸行为的司法判决。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很有可能给伤员带来严重的人身伤害,在司法认定中,肇事逃逸是需要被终生禁驾的,另外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犯罪事实。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法认缴资本重要意义是什么?
      一、公司法认缴资本的重要意义第一、注册资本改“认缴制”更有助于个体及毕业大学生等没有启动资金及资金较少的人群创业。第二、“认缴制”下公......


·购买商品房风险怎么防范
      购买商品房风险怎么防范(一)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向谁提出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向谁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人民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标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标准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前言2016年8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


·年最新湖北省赤壁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赤壁市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一、办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要与谁签订?
      一、办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要与谁签订?1、消费者首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关于解除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2、消费者再......


·一、血液酒精含量大于多少为醉驾?
      一、血液酒精含量大于多少为醉驾?只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并且开车上路的,那么就属于醉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可以起诉隐名股东霸占公章吗
      可以起诉隐名股东霸占公章吗?可以,股东擅自拿走公司公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公司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停止侵权行为......


·构成重婚罪有犯罪对象么?
      一、重婚罪有犯罪对象么?有的,犯罪对象是侵害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重婚罪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方离婚财产怎么分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女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由于近年来人们婚恋观得转变。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上升到法院,其中离婚案......


·车祸事故起诉有什么流程
      车祸事故的发生是每个人都不乐见的,但是交通事故在生活中却是经常发生,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面临对车祸损失的经济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