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

股权转让需要交税吗股权转让一般指公司的股东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公司经营不利等原因,将自己的股权以及在这个公司的股东身份通过一定的价金转让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今市场普遍出现这种股权转让的现象,因为股权转让有利于该企业进行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达到资源配置的效果。当然要注意股权转让中的一些细节。比如在股权转让的交易中,转让股权的一方是纳税义务人,而接受股权转让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意思是接受股权转让的一方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而不是转让的一方。而且在股权各方签订协议之前,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该先到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办理缴纳税款的申报,然后拿税务机关开出的凭证再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股权的手续。所以不是直接进行缴纳税款、签订合同,应该先进行申报并且开凭证。除此之外,如果签订完协议之后,但是还没有完成股权交易的,企业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换的时候,要记得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再向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但是在股权转让的时候交易各方应该履行相关的义务。首先应该履行变更税务登记的义务,股权的转让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化,大部分企业了解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容易疏忽也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变更登记。而且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那天起,在一个月内像原来的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真实证件和资料,进行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第二个就是业务就是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的一方还是需要履行交纳各种税费的义务。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的话,就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公司的话,就要涉及到很多种税费,主要涉及到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还有印花税等等。对于股权转让的方式,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转让的方式就有两种。第一种是内部转股,就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并支付一定的资金。具体程序的话只需要变更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还有出资证明书就可以了。万一遇到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争夺的时候,这些就可以作为证据。第二种是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意思是除了股东之外,向公司以外的人进行转让股份。程序除了内部转让股份的那几个程序以外,还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股权的登记。这种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股东自由转让股份,另一方面还可能有利于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但是股权转让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封闭性限制,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经过全体股东投票以后半数同意才能进行转让。股权转让的场所也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如果要转让股份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此外发起人的持股时间也有限制,从公司成立的一年之内是不能转让股份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继父母离婚是否影响及父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继父母离婚是否影响及父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影响父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工资辞退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工资辞退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1、计算期间是自你入职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2、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没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


·房屋赠与税征收标准
      一些朋友会听说赠与别人房产的事,房屋是可以赠与别人的,但是赠与的过程中要交纳一定的房屋赠与税。对于房屋赠与税征收标准,国家的税务法也是有着明......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一、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1、当事人提出申请2、管理所收文3、管理所核准?4、登记或不予登记二、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道路通行条件是什么?
      道路通行条件是什么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


·刑事诉讼法的期间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您一不小心参与到了刑事案件当中,不管是身边的朋友、亲人或者是知己,在刑事案件被提起诉讼的时候,针对刑事诉讼法期间的时间,......


·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应注意什么公安机关交通管
      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应注意什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


·精神病人的行政处罚什么情况下才有?
      精神病人的行政处罚什么情况下才有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法规定,......


·土地使用证书多久换一次?
      土地使用证书多久换一次?不管是使用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单位都应该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尽快的办好土地使用证书,这样才能证明产权归属。土地使用......


·辛集市的征地补偿办法
      辛集市的征地补偿办法地方政府在进行各种基础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的时候,都或多或少会涉及征地行为。国家为了保证民众的利益,以及规范政府的征地行......


·强制执行复议期限多久?
      强制执行复议期限多久?一、强制执行复议期限多久?公民或者法人可以在知道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