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会批捕职务侵占罪的当事人吗?

一、会批捕职务侵占罪的当事人吗?
  
  对嫌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会不会逮捕,主要看符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符合的,就可以实施逮捕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必须纠正,并需要将纠正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公民做出违法行为后,是会进行立案调查的,那么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时,也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这样也是可以预防再次出现违法行为,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充分或者处罚不达到徒刑时,也是不会进行逮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
      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往往会对一些公民的人身产造成损害,而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人一般就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但现实中不是所有人身受到损害的......


·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一、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


·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
      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一、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哪些?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1、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


·女方怀孕能离婚吗2023
      女方怀孕能离婚吗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离婚后孩子探视期间出现意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探视期间出现意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离婚之后如果孩子在探视期间出现意外的话,那么相关的责任人员是需要承担具体的责任的。二、探视孩子时......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财产反悔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财产反悔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财产反悔可以再次的向法院进行起诉,对于夫妻当中的共同财产来进行一个具体的重新分割,当然这样......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1、对公司税务类型进行确认,现在大部分的投资公司的税收类型为以下三个:商品流通过程中,产......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参考以下内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


·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限制条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限制条件是什么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


·对轻伤二级鉴定提出异议期限规定是什么?
      对轻伤二级鉴定提出异议期限规定是什么?对轻伤二级鉴定提出异议期限规定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多少日内提出异议是没有......


·北京购房条件有哪些
      北京购房条件有哪些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是每一个在北京生活、工作的人都梦寐以求的事情。不过由于限房令的出台,对于不同身份的购房者,购房政策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