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夫妻离婚房子分给孩子写谁的名字?

一、夫妻离婚房子分给孩子写谁的名字?孩子作为房子共有人之一,处理房子时要经孩子同意,小孩年满18周岁就可以自行处理,如果父母离婚要分财产,孩子有产权,谁有孩子的监护权,谁就管理孩子的财产,就能拿到房子的三分之二。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为孩子保留其应有的份额,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下的三分之一属于孩子的财产,一般由父母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管理,但不得侵占、挪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产权证上只写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子女的名字,夫妻在离婚时,对该房产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各项权益也都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其中就规定了双方在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共同财产,那么使用和处置共同财产时也是需要征求配偶的意见,如果双方在婚后出现了感情问题后,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什么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什么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


·诉前财产保全唯一住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唯一住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


·试用期辞职是否有工资2023
      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


·按照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有几个?
      按照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有几个?在国家的政策鼓励和推动下,我国已经进入了创业创新的全面发展时代,在现实中,有许多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发明者、设计......


·交通事故没买交强险怎样赔偿
      交通事故没买交强险怎样赔偿,赔多少钱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投保义务人钻法律空子,心存侥幸逃避应尽义务。我国......


·劳动者的招收,用人单位一般首先是会考虑应聘者的能力以及经验和
      劳动者的招收,用人单位一般首先是会考虑应聘者的能力以及经验和技术等条件,但是,其实,我们还需要考虑年龄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可以招收童工......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


·妨害司法罪犯罪客体表现是怎么样的?
      在一些刑事犯罪中,经常会有一些行为人阻碍机关办案,属于妨碍公务。那么关于妨害司法罪犯罪客体表现是什么?妨害司法罪,就是妨害办案,比如徇私枉法罪......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


·常见的非法集资的行为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变得更加的多样化。由于即使非法集资的款额被追回,也是不能保证受害人的被骗金额能全数返还,且即使案件侦破,在......


·一、无证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一、无证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