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方式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人为干扰,政府也可获得最高收益,较大幅度的增加财政收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可仅规定出标价,也可既规定出标价,又提出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出让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国有资产流失。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是法定的四种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在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国有土地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一般对地理位置优越、投资环境好、预计投资回报率高的地块,应当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反之,可适当采用协议方式。
  
  
  由于我国土地的特殊性质是所有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政府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企业和私人之间的相关出让叫做转让,我国一般通过招标、协议、拍卖、挂牌、等四种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出让,土地价格必须按照市场价位进行出让,不得扰乱市场规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简单股东分配协议应该怎么写?
      简单股东分配协议应该怎么写?简单股东分配协议首先写好有关各方的具体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之后写好投资合作背景、合作与......


·门市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
      门市房屋出租合同怎么写?出租方(以下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称乙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有时候“夫妻”在一起多年,甚至都生下了子女之后才知道原来这段婚姻在法律上面是无效的,此时依法解除了无效婚姻之后,就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作......


·违章可以在异地处理吗?
      交通违章对于每个私家车主来说都是会收到的交通处罚,这类处罚都是由于交通驾驶者本身自己造成的违规交通。这类事件的处理都是由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


·用人单位在试用辞退怀孕合法吗?
      用人单位在试用辞退怀孕合法吗一、用人单位在试用辞退怀孕合法吗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农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农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农行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农行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认缴期限内未交注册资本的后果是什么?
      认缴期限内未交注册资本的后果是什么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


·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
      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辞职拖欠的工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


·居间服务合同的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
      居间服务合同的管辖地是怎么规定的?一、居间服务合同的管辖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


·医疗事故纠纷追责应该怎样进行 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追责应该怎样进行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


·出具的欠条有效期是几年?
      出具的欠条有效期是几年?一、出具的欠条有效期是几年?欠条的有效期是永久的,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